建设运营限额以下电子交易平台政策依据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2013年5月1日实施)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二)鼓励平等竞争。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
3、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4、《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
5、《“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指出强化公共服务定位。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2020年2月8日印发)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为保障在线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满足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各地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要素交易平台治理,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
10、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要求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
11、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规范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9〕184号)适用于本省限额以下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